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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6时32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S*****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从开江县新宁镇往沙坝场乡行驶,当车行驶至开梅路2公里处,被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唐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7mg/100ml,随后在开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1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电话:1369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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