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小区**栋**楼**号,2000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文君东路路段处,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结果为96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康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8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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