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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号,农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下午15时许 ,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陕FS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汉源街道办滴水铺村等地陆续接乘客14人,收取每人5至8元车费。唐某某驾驶车辆沿108国道向宁强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至108国道1758KM+15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8人,超过核定载客11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街道办****组;

2 . 案卷材料2册;

3. 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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