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城**区**栋**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在泗县**乡路**区西门门口,短距离挪车变更车道,与李某某驾驶的苏******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刮擦的交通事故。经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6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住泗城**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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