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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90********,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宿舍******室。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皖P*****小型轿车带着唐某乙从绩溪县图书馆出发,行驶至双桥路段。唐某甲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停车与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唐某乙交换座位,后在检查中承认车辆由自己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唐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现场精神、身体状态为清醒。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许琴

2020年8月1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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