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 ,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路**房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 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8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 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0.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 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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