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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海阳市**有限公司退休。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海阳市海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海阳市海东路**街路口处时,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酒精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伟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与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_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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