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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7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县**乡**里**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6时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8.40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粤AR****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东莞市中堂镇江南东区小海塘街十一巷路段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认定唐某某、钟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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