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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地住址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现住广州市番禺区**镇**园**苑**座**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5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ADP****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路段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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