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7日02时59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C****号小型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从人民大道往椹川大道方向行驶,行经康顺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45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唐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时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唐某某对以上事实亦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以酬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扬仕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