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8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沿园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湖北路13号前路段时,停车后在车驾驶座熟睡。后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巡逻民警查获。
经鉴定,静脉乙醇浓度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酒精吹气单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洋
2017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07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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