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2********,汉族,初中,户籍地址本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本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桂B****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唐某某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47mg/100ml。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叶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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