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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桂K****1号小型轿车沿G7212泉南高速由玉林往贵港方向行驶,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武乐村路段,被告人唐某某驾车撞上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1.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丹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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