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4********,汉族,小学辍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住大亚湾西区**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惠阳区**酒店附近的一间酒店吃朋友的满月酒,期间其共喝了三两多白酒、一瓶玻璃瓶装啤酒。当晚20时许,唐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从惠阳区**酒店附近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5.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龙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大亚湾区**附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43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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