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段与**路交叉口处,与路边电灯杆相撞, 致车辆和电灯杆受损。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到达发现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44.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18****;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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