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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锡**机械厂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大酒店与他人饮酒后,于当晚20时25分许,驾驶苏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区**苑小区**号路口时,与胡某某停在路边的粤S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处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mg(乙醇)/100ml(血液)。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估损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病历、车辆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调取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东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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