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现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苏EP****小型轿车在兴化市竹泓镇农村商业银行路段倒车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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