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江苏**集团销售总监,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7月1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6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W****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燕
检察官助理 杨晓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8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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