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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如东县**超市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2时25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E****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4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李  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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