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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育才苑116号702室(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宕**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9月11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15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8月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的号牌号码为苏BB****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唐平路延伸段蒋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929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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