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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唐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苏C7****小型汽车由沛县香颂雅苑小区西门行驶至沛县汉邦广场一期西门处与他人发生纠纷,执勤民警出警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检察员:徐建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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