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GF****轻型普通货车,沿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9KM+800M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及其乘车人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mg/100mL。此事故经灌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