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尉氏县**里镇**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豫B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路、机场路行驶,后至甪直水产市场附近高架桥下时,撞伤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栾某某,致被害人栾某某牙齿等处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mg /100ml;被害人栾某某的牙齿损伤属人体轻微伤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廖某某、杨某某证言;
4.被害人栾某某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甪直中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处警、血样提取及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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