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号牌为“苏ET****”的小型普通客车至苏州市吴江区**镇“**缘”饭店与朋友吃饭,期间唐某某饮1两左右白酒。结束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上述机动车由西往东倒车,与杨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致两车受损。
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取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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