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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6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刀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高新东道与水机路口东15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B5****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206.6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鉴定意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事故当事人李某某的损失,获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于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联系方式1347354****;

2.案卷二册,单行材料一张,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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