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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川Z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赵河集镇方向往柳江集镇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车行至洪高路32KM+100M处驶入道路左侧排水沟,造成唐某某受伤,川ZG****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洪雅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112

附: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964****;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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