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淮北市**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庄**组**号,现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2020年4月15日,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F****小型轿车在杜集区石台镇子张路“农家小院”饭店门前路段起步向南行驶时,刮蹭停放在道路前方陈某某的皖FE****小型轿车。经鉴定,唐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8㎎∕100ml。经淮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国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