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821991********,驾驶证号码为4409821991********,准驾车型为C1,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时0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XP****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振明路金安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