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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20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小型轿车,沿丹江口市环库路丹江口市**镇**村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被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出唐某某体内乙醇含量值为126mg/100ml,后带其到丹江口市**镇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88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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