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力帆牌48型号二轮摩托车,沿新市镇轻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鑫源建材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无牌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后载董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信息登记单、案件来源、医院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唐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8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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