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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的鄂Q****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宣恩县**镇**小学沿**国道、**公路驶往**镇**村,共载客17人(其中16人为学生),16时30分许,行驶至**村**组**路段时,被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0号号小型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以及行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5.检查视频资料光盘;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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