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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牌县**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卿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车主卿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3.被害人卿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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