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村**栋**单元**室,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市里吃晚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着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市区往衡南县云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云集大桥地段时撞倒了行人刘某某。随后,衡南县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了呼气式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衡南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本中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2.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山北路草桥宾馆内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潇湘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忠良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184734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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