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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1********,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出租屋(户籍所在靖州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朋友潘某某等人在***吃夜宵并饮酒。2020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当其行至靖州县**路***宾馆门口时,与停在路边的吴某某的湘******小型轿车及、张某某的湘******小型轿车、舒某某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发现自己车辆被撞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2.6mg/100mL。之后将唐某某带至****医院靖州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小型轿车(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舒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及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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