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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翁源县**;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翁源县**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朋友在翁源县城环城北路**美食店吃宵夜。期间唐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喝了有七、八瓶啤酒。当天凌晨5时许,朋友们各自散去后,唐某某驾驶小客车(号牌:粤FTG****)前往龙仙镇田心村,行驶至工业路红绿灯路口时,因酒后犯困,在等待绿灯时竟然在车内睡着了。过路行人因此报警而案发。当天6时15分许,交通民警到场将其叫醒并带回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后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被告人唐某某签署的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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