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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舟山市**有限公司经理,住舟山市定海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8****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由南向北行驶,19时35分,途经定海区白泉路111号地段时,撞击路外王某某停放的浙L6****号小型轿车,致该车又与程某某停放在路外的浙L1****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5.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照片、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敏

检察官助理:徐玢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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