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村新冠肺炎防疫执勤点时,驾驶车辆闯过执勤关卡。后因他人报警,其被传唤至莒南县公安局涝坡派出所。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5881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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