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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邵东**客运有限公司的湘******中型普通客车由**客运站开往邵东汽车**,途径***时被邵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心查获。经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的湘******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48人,超过核定载人数达150%以上,属严重超员。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路单;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从事旅客运输,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卿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92**** 

2.案卷材料45页。

3.讯问被告人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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