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邵阳县**镇**街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唐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90.8mg/dl。同月25日,唐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人员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2.证人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6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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