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吃夜宵期间喝了四瓶500ml的青岛啤酒。当晚23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唐某某的酒精含量165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唐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号码:1360744****)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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