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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朋友在英阿瓦提路**酒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饮白酒,当日23时许,唐某某驶川BO****号小型轿车,由英阿瓦提路**酒店停车场行驶至**大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1.53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秀萍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859****。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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