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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随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陈某某家饮用约三两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胡某某)上路行驶,19时30分许,当行驶至随县唐县镇江义村路段处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民警将唐某某带至唐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封存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52.74mg/100ml。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胡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慈溪市看守所羁押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共6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唐某某、张某某基本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官助理:彭俊轩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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