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0时3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性为机动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西乡大道路段时,该车车头与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8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