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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罪)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户籍住址:内江市威远县**镇**街**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凌晨01时3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轿车由内江市东兴区方向经三桥往市中区新华路方向行驶,行至市中区民族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4.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车辆违章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酒精呼气检测单、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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