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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33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大道******单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香博城小区外路面停车场行驶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擦挂,后群众报警。经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对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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