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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1********,侗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村**组**号。因寻衅滋事,2013年11月1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扰乱公共秩序,2017年1月6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里吃晚饭时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两杯米酒,约半斤。吃完晚饭后,唐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二个小孩由**县**镇**村往会同县城方向行驶,20时许,途经**县**镇***路段时,发现交警在检查,在掉头逆行时被会同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随后,交警带唐某某到会同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9月21日,会同县交警大队将唐某某的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湖南省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型为两轮普通摩托车。经查明:唐某某醉驾时持有C1D型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物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相关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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