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村**组**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付某某在枝江市**镇**村**组“**农庄”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13时许,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E****0二轮摩托车回家。15时30分许,其沿民主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利局对面地段时,与行人穆某某发生碰撞。民警出警后发现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提取唐某某血液样本,经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详细信息、发(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穆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枝江市**街**村**组**号其家中(电话:1397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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