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自2012年以来,方旭、方茗纠集侯李明、万业成、鲜涛、黄超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方旭、方茗为首,以侯李明、万业成、鲜涛、黄超等为骨干成员,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对外自称“方氏集团”,在组织内部称方旭为“方老大”“路哥”,称方晓为“晓哥”。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金钱,购买砍刀、汽车等作案工具,并以发放工资、共同吃喝玩乐等手段维系团伙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方氏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自愿参加,接受方旭、方茗的领导、指挥,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巴州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6日22时许,方茗(已判刑)带领鲜涛、黄超、侯李明、万业成、彭柯、刘宇、熊吉为(均已判刑)、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专门为实施作案而购买的金杯商务车(购买于2017年7月12日,自称“作战车”)到巴州区蓝湾国际广场滨河路隐藏,准备对张某某进行砍杀。当日23时许,张某某一行从蓝湾国际“爱唯纯K”娱乐会所出来时,遭到鲜涛、黄超、侯李明、万业成、彭柯、刘宇、熊吉为、唐某某持砍刀追砍,张某某快速逃脱未被砍伤。后鲜涛、黄超、侯李明、万业成、彭柯、刘宇、熊吉为、唐某某持砍刀对张某某驾驶的川YD****吉普牧马人越野车进行砍砸。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10612元。

三、其他违法事实

方旭、方茗及其组织成员因先前逞强树威与其他社会人员产生矛盾,传闻对方可能要找人实施报复,方旭、方茗要求组织成员经常集中聚集,应对他人报复。2017年8月11日晚,方旭、方茗邀约组织成员到老家聚集后返回,当晚22时30分许,方旭、方茗再次带领王智、侯李明、万业成、鲜涛、黄超、谢尚锋、熊吉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39号的天越岷山酒店聚集,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到达该酒店后将方茗、王智、侯李明、万业成、鲜涛、黄超、谢尚锋、唐某某、熊吉为抓获,当场从万业成处查获杀猪刀2把,从侯李明处查获砍刀2把、杀猪刀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万业成、侯李明、雷琦鹏、鲜涛、黄超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易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川省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