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6********,汉族,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拘留,8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9月2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12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任职广东省**中心主任、省**医院院长的便利,在组织医院职工集体购买及医院直接出资购买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路**号“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在省**医院与赖某某合作医养结合项目的过程中,接受赖某某加快推进该项目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收受了赖某某贿送的开户人为“刘某某”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一张(卡内存有人民币79.8万元),并将卡内财物全部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会议纪要、合作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静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49****、138097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退缴的违法所得16.6047万元及涉案赃物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1张现暂扣于本院,该借记卡账户已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卡内金额63.829613元),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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