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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原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巡查、配合区执法局进行拆除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上半年收受本办事处小张马屯村书记张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于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2015年春节先后四次收受其所送购物卡共计8000元。

2、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巡查、配合区执法局进行拆除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先后两次收受办事处冷水沟村书记刘某某、村民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于2013年中秋、2014春节以及2014年中秋先后三次共计收受刘某某所送购物卡6000元。

3、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巡查、配合区执法局进行拆除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先后四次收受本办事处水坡村书记张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4000元。

4、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巡查、配合区执法局进行拆除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以及2014年中秋先后三次收受本办事处宿家村村主任张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6000元。

5、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巡查、配合区执法局进行拆除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先后四次收受个体工商户陈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6000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共计收受他人贿赂4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被带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之前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1861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被告人唐某某交出赃款5万元暂扣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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